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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颁布《北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08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和市法制办共同发布了《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对既有房屋建筑实施“生命安全周期管理”。其中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要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一旦被鉴定为危房的,鉴定机构将在24小时内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农科表示,今天公布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房屋提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概念,将房屋周期分为三个阶段,即房屋建筑建成后5年,由开发商、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第一阶段;由业主对房屋建筑进行养护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的第二阶段和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业主对房屋进行大修延长其寿命的第三阶段。以此为基础,《办法》还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情况等,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如果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人,同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针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载结构的房屋,如果经过鉴定为危房后未治理的,都会被记入安全档案,如果所有权人拒不改正,其行为将记录在房屋登记薄。
  据了解,《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其相关的十几个配套文件,也将陆续出台。
来源:中国建筑装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