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异地房产纳入经适房审核
发布时间:2010-12-16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本月10日正式实施,细则中将申请人在外省市拥有的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也纳入核实范围。专家分析,此举虽然弥补了核实范围上的漏洞,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施行。
据了解,《细则》第六条在对申请人财产中特别写明,房产包括其在本市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以及在外省市拥有的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
“很多知青和新上海人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有分析人士指出。除了限制一些经适房申请人在外地购房的行为外,不少条件困难的回沪知青和新上海人可能受到“误伤”,“他们不少在外地拥有住房,但实际上却不可能去居住。”
上海中原研究咨询部总监宋会雍在接受新民网记者独家采访时就指出,这种方法虽然弥补了过去经适房审核中存在的漏洞,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真正施行。
“首先是如何能够发现申请人在外省市拥有房屋,目前我们多半还是采取申请者自觉填写的方式;其次是如何将房产折合成货币财产,这其中的情况又过于复杂。”宋会雍对此并不看好。
他表示,如不从家庭生活的需要与社会管理人性化角度来考量,无视实际情况,这样的核实最终难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