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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程序合法不得强拆

发布时间:2010-12-10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省政府要求,各市(州)、县政府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搞好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拆迁重大政策出台和拆迁项目实施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拆迁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备案。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听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对达不成协议的,要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阳光拆迁。 

  省政府还部署,各市州要在年底对所有城镇房屋拆迁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各级监察部门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城镇房屋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省政府转发这一通知以来,各地加强拆迁管理,不断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但部分地方仍存在野蛮拆迁、违法拆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较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